非法持有毒品是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毒品的行为,多表现为毒品 所有者直接占有、控制某种毒品。但非法持有毒品不以毒品所有者直接占有 为要件,间接持有同样属于持有。间接持有毒品时,行为人将毒品交由他人 保管,毒品处于他人的直接占有之下,行为人对毒品的持有表现为空间上人 与物的分离,不处于物理性随时可及状态,但行为人能够实际支配、控制该 毒品,故不影响其非法持有该毒品的实质属性。实践中,犯罪分子为分散风 险,也常会将部分毒品交由亲友保管。
在间接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委托者是实际持有者,保管者是直接持有 者,对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保管者明知委托者是 毒品犯罪人员而为其保管毒品,则构成共同犯罪,具体罪名取决于委托者的 罪名。其中,如果委托者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保管者也知道委托者是贩毒 人员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只对其所保管的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 任);如果委托者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保管者所保管的毒品数量也达 到该罪的定罪数量标准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如果保管者误以 为所保管的毒品是委托者用于吸食的,不知道委托者有贩毒行为,在毒品数 量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保管者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当委托者因 证据问题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如果保管者所保管的毒品数量未达到 较大以上,对保管者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保管者只对其本人 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这种情形下,即便保管者自认为委 托者是贩毒人员,也不能对其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否则,就会出现帮 助行为的性质重于主行为的不协调情况。(3)如果委托者对毒品进行严密包 装,对保管者说是贵重物品,保管者确实不知道是毒品的,则保管者缺少实
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的共犯,这种情况下委托者属 于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