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购买毒品后“退货”的,如何处理?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5:59:56 0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退货”的主要原因是毒品质量不好, 偶尔也会出于其他原因。对此类情形如何处理,存在一定认识分歧,需要区分交易双方的不同情况予以定性。

      1.对于卖方,即使毒品被“退货”,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根据司法实务中的通常认识,只要为贩卖毒品而买到了毒品或者持有毒品准备贩卖的,即使尚未卖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退货”是卖出的毒品又回到卖方手上,故对卖方仍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如果卖方收到他人“退货”后,又把这些毒品卖给另一人,属于“卖了两次但成交一次”的情形, 对这两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能累计,仍宜认定为一次贩卖,因为先前的交易 行为因“退货”而未能完成,已恢复到未卖出状态。如果认定此种情形构成两次贩卖,则等于一件物品卖给两个人,逻辑上很难讲通;即使次数上认定 为两次贩卖但不累计毒品数量,亦不合逻辑。对“退货”的这次贩卖,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当然,如果卖方收到“退货”后又将这些毒品分别卖 给不同的两个人,则可以认定是两次贩卖毒品。

      2.对于买方,将毒品“退货”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这部分毒品已经退还给卖方,说明买方没有真正买到毒品,属于形式上曾经购买但实际上未买到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买方只有这一笔毒品交易的,可以对买方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买方还有其他已经完成的毒品交 易(上家可以是其他人),“退货”的毒品只是其中一笔,则全案属于犯罪既遂,“退货”的这笔可以单独作为犯罪未遂处理。量刑上可以按照“部分 既遂部分未遂”的情形对待。实践中,有人出于贩卖意图而购买毒品,但 买到后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又“退货”并要回毒资的,对该情形如何认定?初步认为,如果是初次实施此类行为,涉案毒品数量很少,危害不明 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及的毒品数量较大以上,有必要定罪的,可以按照犯罪中止处理,以尽量体现从宽政策。如果是因为毒品质量 不好、“市场”行情不好等原因而暂时放弃贩卖意图,则可以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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