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以对方提供性服务为条件,向对方提供毒品用于吸食的,是否属于贩卖毒品?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5:47:27 0

      接受对方提供的性服务,显然是获得了生活意义上的好处,但性服务本身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故以对方提供性服务为条件向对方提供毒品用于吸食的,通常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这与通常情况下接受性贿赂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一致。正如有的观点提出,对于以肉体换取毒品的行为,支付毒品一方主观上不具有贩卖目的,其支付毒品行为不同于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各种费用或交易物品等“以毒易物”行为,不能视为一种雇用、买卖关系的支付方式,一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毒品数量超过较大以上,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且经济条件较差,提出向其免费 提供毒品用于吸食,但要求对方提供性服务作为对价,对于偶尔为之的或者以双方具有熟识关系为基础的,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但 是 ,如果提供性 服务者本来就是卖淫人员,提供的毒品数量与嫖资金额基本相当,这实际上 等于用毒品支付嫖资,可以考虑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接受毒品的一方而言,多出于吸食目的,故通常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所持有的毒品达到数量较 大以上,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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