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用制毒物品换取毒品的,如何定性?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5:48:50 0

      对这种行为要区分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买方(提供制毒物品的一方),其用制毒物品换取毒品,此时制毒物品等同于财物,是买方支付的对价,买方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故构成贩卖毒品罪。例如,麻黄碱是制造冰毒的原料,买方用麻黄碱换取冰毒,利用的是卖方的制毒技术, 故买方往往要更多地支付麻黄碱才能换取到相应数量的冰毒。但制毒物品不是普通财物,买方用以交换的制毒物品通常是从他人处购买所得(有时是自行非法生产),其再将制毒物品作为对价提供给毒品卖方,买入和卖出制毒物品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如果买方实施的买卖制毒物品行为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则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350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如果买方明知对方是制毒人员,所提供的制毒物品将被对方用于制造毒品,尽管其目的只是换取毒品而不是刻意为对方制造毒品提供帮助,但其行为仍符合上述“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并罚。

      对于卖方,其用毒品换取制毒物品的行为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其 换取制毒物品的目的是转手贩卖,则该行为在达到相关定罪条件的情况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其换取制毒物品的目的是自行制造毒品,则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实践中,提供毒品的一方多为制毒人员,用以交换的毒品多为自行制造所得,故换取制毒物品的行为是其整体制造毒品行为的一部分,不必另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认定为贩卖、 制造毒品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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