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违禁品,这种质押在民事法律上显然是无效的,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需区别情况分析。其一,如果质押毒品只是借口,所借钱款数额与毒品的价格相当,出借人拿到毒品后就予以贩卖或者吸食,这种质押实际上就是贩卖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其二,如果钱款出借人既不吸毒也不贩毒,质押人准备在质押一段时间后把毒品赎回,则不宜将质押毒品行为直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质押人,如果其本系贩毒人员(有证据证明以往曾实施贩毒行为),通常可以将其持有被质押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 品罪;如果其只是吸毒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贩毒行为,所质押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被质押的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则质押人不构成毒品犯罪。对于出借人,如果质押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可以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 上,则不构成毒品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与此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用毒品抵债。例如,甲曾向乙借过3000元,后甲提出用毒品抵债,乙表示同意。对此情形,由于甲的行为明显属于有偿转让毒品,故构成贩卖毒品罪。《2023年毒品纪要》也明确规定,用毒品偿还债务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乙,如果其拿到毒品后进行贩卖,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用于自吸,则看毒品数量是否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数量标准,达到的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未达到的则不构成犯罪, 按照吸毒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