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用毒品同他人交换财物(包括枪支)的,是否属于贩卖毒品?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5:42:49 0

      这里的财物是指除现金之外的可管理、可支配的有价值物品,不限于有体物(如手机、首饰、工艺品、汽车等),也包括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  (如购物卡、提货卡、代金券、免费旅游等)。这种情形下,接受毒品一方所支付的财产性对价与支付钱款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以物折款”或者“以  物换毒”行为,等同于付出了金钱对价,对出卖方而言显然属于有偿转让毒品,故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制定  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12条明确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参照该规定,《2023年毒品纪要》也首次在指导文件中明确规定:“用毒品支付劳务报酬、偿还债务或者换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对于毒品的接受方,如果是为了贩卖毒品而以物换取毒品,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是为了吸食,通常不构成犯罪, 但换取的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以上,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用毒品换取枪支的情形,对此如何定性值得分析。“枪毒伴生”是实践中的常见样态,不少毒品犯罪案件中都查获了枪支, 这是表明毒品犯罪危害大的一个重要特征。枪支是违禁品,也是一种财物, 我国法律禁止非法买卖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对于用毒品(包括用部分毒品 冲抵价款)换取枪支的一方,  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例如,在郑某等人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中,郑某以3500 元的价格向刘某平购买1把自制手枪和1发子弹,其中1400元价款用1.7克 左右的冰毒冲抵,法院判决郑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和贩卖毒品罪。对于提 供枪支以换取毒品的一方,其提供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其换取 的毒品如果用于贩卖,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用于贩卖,毒 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将该毒品犯罪与非法买 卖枪支罪并罚,如果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以上,则不构成毒品犯罪。如上述贩卖枪支案例中,郑某用以冲抵部分价款的1.7克冰毒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毒 品罪的定罪标准,故法院仅判决刘某平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未涉及毒品罪名。另外,如果用以交换毒品的除枪支外还有子弹的,则相关罪名可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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