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将罂粟壳掺入食品中进行销售的,如何定性?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5:38:23 0

      罂粟壳又名御米壳、米壳,为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通常是将已割取浆汁或未割汁的成熟果实摘下,破开,除去种子及枝梗,干燥后形成。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30多种生物碱类物质,其中,前三者的含量相对较高。罂粟壳中的生物碱虽然总体含量很 低,但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会对人体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甚至不排除上瘾。实践中,一些餐饮经营者和食品加工者为增加食物口感,提高顾客“回头率”,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者罂粟壳粉,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罂粟壳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其生产、经 营、使用、运输等活动都受到管制。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包括罂粟壳,并标注了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为火锅、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实践中还可能用于卤味制品甚至饮料中。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针对个别餐饮经营  者在火锅中使用罂粟壳的违法行为,将严格依法查处。2014年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 《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 为,坚决切断罂粟非法种植、罂粟壳加工、贩卖、使用犯罪链条,切实维护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刑法》的规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可能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在司法处理上,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1.对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进行销售的,一般不能以毒品犯罪处理。虽然罂粟壳是被管制的麻醉药品,添加了罂粟壳的食品对人体有害,但罂粟壳中的有毒成分含量很低,添加在食品中的罂粟壳总量也有限,故这种食品与罂粟壳本身有很大区别,销售这种食品与销售罂粟壳不能等量齐观。根据2016年《毒品犯罪解释》的规定,贩卖罂粟壳40千克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起点,这也说明罂粟壳对人体的危害具有一定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割取浆汁后的罂粟壳,其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极低,即使是直接贩卖这种罂粟壳,作为毒品犯罪处理时也要慎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0年曾作出《关于贩卖、 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认为对贩卖、运输这种经过取汁的罂粟壳的行为不宜以毒品犯罪论处。该答复的精神目前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2.对此类行为一般可以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刑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规定金额、后果等入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第20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第3、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或者是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该司法解释所说的禁用药品包括巴比妥、三唑仑等多种被管制的精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制定的《兴奋剂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规定,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143、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11条也规定,在食品生产、 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保健食品 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对于在火锅、麻辣烫、卤味等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粉)的, 一般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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