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贩卖含有被管制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的,如何定性?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5:31:33 0

      因复方制剂具有一定特殊性, 故有必要专门分析。药品的复方制剂是指含有两种以上药品成分的制剂,其对应概念是单方制剂。根据2013年版麻精药品品种目录的“说明”,被管制的麻精药品通常包括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麻醉药品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  酯、醚) ,但不包括复方制剂。之所以不对此类复方制剂进行大范围管制, 是因为复方制剂多为常用药品,一旦被管制则对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带来很大不便。针对近年来一些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被吸毒人员滥用情况, 相关部门积极应对,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此类复方制剂的管理。例如,2023年2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地芬诺酯片等药品管理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3〕13号),要求相关部门对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曲马多片、氨酚曲马多片的生产、销售、寄递等环节加强管理,并禁止网络销售。对滥用情况突出的复方制剂,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有必要明确纳入管制的,相关部门则专门发布文件予以列管 。

      据统计,目前我国对含麻精药品成分的复方制剂的管制情况如下:  (1Y2015 年5月 1 日起将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2) 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口服固体复方制剂(不含其他麻精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其含量(是否 超过5毫克)分别列入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将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3) 2023年7月1日起将曲马多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精神药品进行管理,将含氢可酮复方口服固体制剂 (不含其他麻精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按其含量(是否超过5毫克)分别列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一旦被明确管制,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都会受到比普通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对此作了系统规定。例如,该条例第20条规定,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第30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第32条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 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被管制后,其法律属性等同于单方制剂,违规销售此类复方制剂导致其流入非法渠道被吸毒人员滥用的,可能构成毒品犯 罪。处理此类案件,要准确把握复方制剂与毒品的关系,实践中对此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首先,复方制剂中所含的麻精药品成分被管制,不等于复方制剂本身被管制。对于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除国家相关部门专门发布文件明确对复方制剂本身予以管制的外,对其他未被管制的复方制剂不能以其中含有被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而将该复方制剂认定为毒品。 也就是说,如果违规销售的复方制剂本身没有被管制,即使其中含有被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对该复方制剂也不能认定为毒品,对违规销售该复方制剂的行为不能按照毒品犯罪处 理。如果违规销售此类复方制剂符合《刑法》第142条之一所规定的情形,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 依法认定,否则,就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即使含麻精药品的复方制剂已经被明确管制,违规销售此类复方制剂的行为也不当然就构成毒品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认定。(1)如果出于医疗目的违规销售此类复方制剂,且确实用于治疗疾病,则对涉案复方制剂不能认定为毒品。(2)如果在非医疗场所违规销售此类复方制剂,一般 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例如,在夜总会、歌厅等娱乐场所销售此类复方制剂,或者在学校附近向中小学生兜售此类复方制剂。(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包括药店)、医药销售业务员或者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违反规定向不具有购买资质的药品企业、个人销售此类复方制剂的,定性时要慎重。如果有证据证实销售者明知所销售的此类复方制剂很可能被吸毒人员滥用,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单位可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如果相关证据难以证明销售者明知此类复方制剂将被滥用而仍销售,则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如果此类行为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则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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