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对死刑适用有较大影响。很多犯罪分子到案后常常想方设法争取立功表现,以图获得从宽处理。《2008年毒品纪要》提出,对立功的毒品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并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2023年毒品纪要》进一步重申:“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危害后果、毒品数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结合立功的类型、价值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对于部分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案件,要注意共同犯罪人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立功能够“抵罪”的,予以从宽处罚,不足以“抵罪”的,则不予从宽处罚。 而立功情节对死刑适用是否产生影响,主要看3个方面: 一是本次犯罪的严重程度,这是最重要的因素;二是立功的价值大小;三是量刑平衡问题。大体上,本次犯罪越严重,立功价值不大的,则不影响死刑适用;本次犯罪处 在“罪行极其严重”的临界线上,但立功价值很大的,则影响死刑适用;本 次犯罪“溢出性”地符合“罪行极其严重”条件(主要是指涉案毒品数量明 显或者远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则要更多考虑共同犯罪人和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
关于立功从宽与量刑平衡问题,《2008年毒品纪要》专门提出了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主犯从严、从犯从宽、量刑平衡”。此后,这项原则的适用面进一步扩大,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并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宽严相济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2010年印发的《自首立功意见》也重申了这些规定(文字表述上略有调整),并提出,虽然具有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2023年毒品纪要》基本重申了《2008年毒品纪要》的规定,但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根 据这些指导意见,可以区分犯罪分子的身份类型把握立功引发的量刑平衡问题。其一,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立功的,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例如,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从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反之,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其他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对于从犯、罪责相对较小的主犯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首要分子、罪责相对较大的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从宽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未被判处或核准死刑的案例较多。例如,(1)被告人陈某嵘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安排下给上家赵某文打电话报“平安”,并提出再购买毒品,对稳住赵某文、防止其逃匿及公安机关顺利实施 抓捕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属于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功表现。(2)被告人魏某 强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在一山洞内查获了“毒主”不明的9643克冰毒,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其他重大贡献”,属于重大立功。(3)被告人杨某练伙 同他人两次贩卖、运输冰毒约3468克、“麻古”约28克,系主犯,但有协助抓获上家的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死缓。
同时,也有不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因“功不足以抵罪”而被核准死刑。例如,被告人张某林共计贩卖海洛因13,220.4克、冰毒 11,105克,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十分突出,其归案后虽有积极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也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但功不足以抵罪,被依法核准死刑。又如,被告人吴某亲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 计6780克,其在二审和死刑复核期间检举他人3起犯罪,其中2起系检举其 他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属于一般立功,另一起则是为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致使2名毒贩被抓获,直接被其检举的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亦构成立功。但吴某亲是该案毒品的主要源头,贩卖毒品数量大;其掌握着同案犯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容易通过协助抓捕其 他毒犯获得立功;吴某亲系广东人,但在外省的看守所却能屡次获知当地的抢劫、绑架等非毒品犯罪线索,其线索来源的正当性令人怀疑。此外,该案 贩毒下线已有人被判处死刑,如对位居最上线的吴某亲因上述立功表现而不判处死刑,则量刑明显失衡,故最高人民依法核准了死刑。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公布的“6 ·26”禁毒宣传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川系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其到案后协助抓捕一名运毒人员,并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593克,均构成一般立功,且如实 供述所犯罪行,但功不足以抵罪,对其判处并核准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具有立功等多个从宽情节的,立功与其他从宽情节 (如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如实供述)共同发挥作用,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更大,更有利于体现从宽政策。有的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积极检举他人犯罪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虽然不构成立功,但也可能成为影响量刑的酌定从宽情节。对于既有立功等从宽情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的量刑情节冲突案件,则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决定,判处死刑应当慎重。《2023年毒品纪要》也提出,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例如,前述陈某嵘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陈某嵘系毒品再犯且还曾因犯盗窃罪、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罪被判刑,因其到案后协助抓获上家的重大立功表现价值很大,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