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作者: 创始人 2025-01-17 17:15:22 0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很多案件中会对死刑适用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宽严相济意见》第11条专门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2023年毒品纪要》在《2015年毒品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申:“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罚执行完毕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依 法从重处罚。”

      关于累犯、毒品再犯对死刑适用的影响,《2008年毒品纪要》曾提出,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据此,对于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从而体现惩罚的严厉性。但这两项规则之间肯定存在一定差别,而《2008年毒品纪要》没有作出说明。《2023年毒品纪要》在此基础上提出:“毒 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具有累犯,毒品再犯, ……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2023年毒品纪要》在此将“从 重处罚情节”限定为法定情节,说明在这个问题上把握的政策标准比《2008 年毒品纪要》更为严格。同时,根据该项指导意见还可以推导出,对于毒品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通常可以判处死刑。

       例如,2014年被告人舒某坤向杨某、罗某会分别贩卖海洛因600克、 400克,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带回贵阳贩卖。杨某、罗某会返回贵阳的当晚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194克。后舒某坤也被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法院认为,舒某坤贩卖毒品数量大,系毒品再犯,且前罪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次系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 罪,对舒某坤判处并核准死刑。又如,2019年被告人阮某华采用物流寄递 方式跨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系累犯,且前罪因犯抢劫罪被判  刑13年,还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贩卖毒品,被判处并核准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理解、适用《2023年毒品纪要》的上述规定涉及两个重 要问题:(1)何谓“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从文义看,“接近”就是未达到,但距离不远。虽然尚难以对“接近”划定一个明确的数值标准,但肯定不能放得过宽,否则实践中长期积累形成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就会被架空。这方面需要采取适当方式统一标准。(2)对累犯和毒品再犯的 情形是否需作进一步区分?显然,累犯、毒品再犯的前罪有轻重之分,并非 只要具备该情节就可以判处死刑,仍要区分前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前罪 是否为严重暴力犯罪、是否为严重的毒品犯罪、是否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对于前罪性质较轻的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主要根据本次犯罪情况决定死刑适用,而不能过多考虑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也不宜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适用死刑。并且,在前罪较轻的情况下,也不能说毒品再犯一定比累犯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更大,关键还是看本次毒品犯罪的严重程度。反之,如果被告人属于严重累犯或者毒品再犯,特别是前科累累、前罪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或者毒品再犯,则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即“接近”),从而体 现惩处的严厉性。实践中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对死刑适用产生不同影响的案件较多 。

      例如,(1)被告人邱某清曾因参与抢劫被判刑4年,系累犯,2010年其 受人雇用与吉某某格从缅甸走私、运输海洛因共计5645克(二人均分携带), 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二人是因赌博欠债或找工作未果而替人充当运输毒品的“骡马”,并在危险路段“探雷”,地位作用明显小于3个出资雇用其二人 的在逃同案犯。邱某清的累犯前科是跟随多人参与抢手机,因作案时眼睛有残疾且未持凶器而被当场抓获,其前科犯罪的社会危害和主观恶性不大,且其到案后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毒品货主。综合考虑该案的具体事实和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邱某清死刑。(2)被告人龙某斌1999年因 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3年12月刑满释放。2006年3月龙 某斌以贩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购买海洛因297克后被查获。法院认为,龙某斌 该次贩毒毒品数量接近当时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系主犯、毒品再 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对其判处并核准死刑。(3)2007年被告 人王某陆、李某伙同他人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4120克,二人均系主犯,王某陆的罪责最大,李某的罪责相对小于王某陆,鉴于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15年(2005年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故对李某也判处并核准死刑。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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