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毒品犯罪的死刑政策

作者: 创始人 2025-01-17 16:57:35 0

       由于我国的毒品犯罪形势较为严峻等多种原因,目前对毒品犯罪仍保持着一定数量的死刑适用。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毒品犯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非暴力犯罪,不是最严重的犯罪类型,不应当适用死刑。例如,有的学者提出,无论从毒品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还是从毒品犯罪行为与毒品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点看,毒品犯罪都不应属于最严重的罪行范围。换言之,“死刑的本质是剥夺(罪犯)生命,相应地,死刑的客观根据应是针对剥夺(他人)生 命的罪行,即死刑只适用于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与死罪相对应,这就是自然正义”。故而有的学者提出,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不仅与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不符,难以收到积极预防之功效,也有违最朴素的报应思想与公正理 念,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对毒品犯罪的死刑应予废止,这是立足于应然立场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应当说,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深入 的学术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有利于促进完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死刑的废除与保留同一国的历史传统、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犯罪的严峻程度等国情问题直接相关。法律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的“地方性知识”。“这些地方性的知识不仅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甚至除非身临其境,否则就难以有效传递。因此,可以也应当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尤其是那些可以借助现代手段高效交流的知识和经验,却不可能替代中国人在其具体时空中积累的经验。”从而,“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于中国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于他国国情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我国现阶段对毒品犯罪保留适用死刑,主要是考虑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是遏制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一定程度符合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目前社会公众对严重犯罪 (包括毒品犯罪在内)可以判处死刑的心理期待。

      但是,客观地看,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确实存在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 问 题 。

      其一,毒品犯罪与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暴力性犯罪在危害社会的 方式、机理上存在区别,判断是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也存在差异。 如果说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严重暴力犯罪尚有“杀人偿命”这一朴素正义公式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那么,对于总体上属于非暴力、无被害人犯 罪类型的毒品犯罪(尤其是人毒并获,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害的案件), 究竟其中哪些情形严重到需要犯罪分子付出“偿命”的代价?或者说,哪些毒品犯罪才符合“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法定死刑适用条件,在认识和把握上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也容易引发争议。

      其二,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机理具有特殊性,并不是毒品犯罪“单向”造 成的,而是毒品犯罪(供应)和吸毒行为(需求)“双向”作用造成的。绝大多数吸毒者是自愿走上吸毒道路(被强迫吸毒的情形较为罕见),并通过这种 “自陷”行为来危害自己、家庭和社会。如果把吸毒行为产生的危害都归结为毒品犯罪“单向”导致,实际上是对吸毒行为违法性和可谴责性的转移评价,不符合客观情况,也不利于对吸毒行为的治理。毒品犯罪和滥用毒品是复杂 的社会问题,内、外原因都很复杂,根本上依靠综合治理,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都是事后手段,不是治理毒品问题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国对吸毒问题的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然“可以说,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吸毒人员、遏制毒品需求,庞大的吸毒市场则始终是刺激毒品犯罪的基础因素,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也难以产生理想的震慑效果”。

      其三,国际上的总体趋势是减少适用死刑而不是增加适用死刑,对毒品 犯罪更是普遍不适用死刑。联合国认为毒品犯罪不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最  严重的犯罪”,目前世界上虽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毒品犯罪可  以适用死刑,但真正适用和执行死刑的很少。我国刑事立法对死刑的配置  也呈现整体逐步收紧的过程。继《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由此《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从 68个减少至46个,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加大死刑立法控制的趋势。

      综上,要辩证、理性地看待当前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死刑政策。 一方面,考虑我国的毒品滥用和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的重大案件仍时有发生,加之近代史上深受毒品(鸦片)祸害所形成的民族心理情结,目前还需要对毒品犯罪保持一定的死刑适用,尚达不到废止死刑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切实看到对毒品犯罪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多判死刑来有效减轻毒品问题的危害。自2015年以来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不断好转,是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共同配合,深入开展禁毒综合治理的结果。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依法惩处功不可没,但也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一个环节,不能因打击犯罪的成果较为直观、显性而夸大其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一直在总结经验、探索规律,理性、克制地对待死刑问题,确保对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公正、准确、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2008年毒品纪要》《2015年毒品纪要》都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新近制定的《2023年毒品纪要》吸收、合并了上述两份纪要的内容并有所完善,总体上体现了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精 神和实践趋势。例如,在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总体政策方面,《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严惩毒品犯 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具有武 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 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同时,应当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司法工作中,要准确理解、执行《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的具体指导意见,既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继续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又要执行好国家严格控制、 慎重适用的整体死刑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现“精准打击”,确保死刑“精准”、有效地发挥应有作用。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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