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为何毒品案件需要律师辩护?辩护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7:20:18 0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体系,毒品案件的主要罪名及最高法定刑如下: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均可判处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可判处无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强迫他人吸毒罪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容留他人吸毒罪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可判处死刑);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毒品案件是我国目前刑事案件重要组成部分,重刑率也比其他犯罪要高,相应的涉及毒品案件也在死刑案件中占相当比例。因而毒品案件律师辩护业务的专业性也在整个律师刑事辩护业务里凸显出来。


刑事辩护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与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相比,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的专业性相对更为突出。


毒品案件刑事辩护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毒品案件在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上存在诸多特有问题,比如毒品含量鉴定、特情介入、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人毒分离、未查获毒品实物等。这些问题是否影响事实认定和案件处理,取决于发现和分析问题的专业能力。其次,对毒品犯罪实体处理的政策性很强、法律适用规则非常复杂。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其他指导文件数量众多、规模庞大,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则不断精细化,已形成相对独立且完备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其中,不少司法认定规则较为特殊,甚至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独有的,如麻精药品双重性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对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特殊处理规则,人毒分离案件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否认明知的处理,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毒品数量与其他情节对死刑适用的综合影响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未办理过毒品案件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也不能进行有效辩护,对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缺乏该领域的专业知识而基本无法进行起码的自我辩护,所以由专业毒品案件律师进行辩护就尤为必要。


实际上,正是由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很强,较少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面对毒品犯罪案件可能根本无从下手,甚至是一头雾水,难以厘清辩护思路;即使是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如果对毒品犯罪案件接触不多、此方面办案经验不足,也难以保证辩护质量。在这个意义上,对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不仅需要律师进行辩护,而且需要熟悉毒品犯罪案件办理流程、经验丰富的专业毒品案件辩护律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以切实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案件存在取证不规范甚至违法取证情况(如提取、扣押毒品的程序不规范,辨认程序违规,采取违法诱惑侦查方式),有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指控证据单薄(如未查获毒品实物,被告人不供认,技术侦查证据未移送等),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未遂、立功、如实供述、受人指使、动机可悯等从宽处罚情节,辩护律师为此收集的证据、提出的意见对保障案件办理质量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包括无罪判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多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的高质量辩护意见对司法机关具有很强的提醒、劝说作用,尤其是当辩护意见提出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不太注意但实际上很重要的问题时,对相关案件作出正确裁判是一种有力促进。可以说,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辩护律师体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司法机关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机制保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会同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法发〔2008〕14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制定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历次修订的《刑诉法解释》均以很大篇幅对审判阶段律师辩护问题作出详细规定,2021年制定的《刑诉法解释》第427条第2款则专门强调,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工作机制取得了长足进展。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第240条第1款(注:现行《刑诉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也就是说,当时法律并不要求死刑复核阶段对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而是由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规范死刑复核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法〔2014〕346号),2019年制定的《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也对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问题作了规定。2022年施行的《法律援助法》则明确将死刑复核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该法第25条规定,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由此,死刑复核阶段都应当就是否申请法律援助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申请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落实《法律援助法》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专门制定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法〔2021〕348号,以下简称《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规定》),与《法律援助法》同步实施。按照该文件第4条,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这体现了对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慎重。


综上,毒品案件涉及广泛的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等。毒品案件重刑率较高,涉及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最好在获知亲属被羁押之时,就着手寻求辩护律师的帮助,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案件进行专业辩护。当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有毒品案件辩护经验的专业律师。正是因为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才使得一些看似必死乃至众皆曰可杀的毒品案件被告人最终获得了免于一死的最终结果,一些看似将获重刑的毒品案件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有期徒刑的结果,亦有一些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不起诉或缓刑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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