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上有何特殊考虑?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6:34:27 0

      吸毒在我国不构成犯罪,如何在有力惩处毒品犯罪的同时,又避免用刑罚变相惩处吸毒行为,始终是一个重要司法问题。吸毒必然持有毒品,《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以上的毒品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已经考虑到吸毒行为的非犯罪性质,给吸毒者留出了一定余地。这不是对吸毒行为或者毒品犯罪的纵容,而是《刑法》同《禁毒法》等其他法律之间合理   衔接的需要和立法理性的体现。为此,在制定具体司法规则时有必要对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给予适当特殊考虑,使刑罚在惩处毒品犯罪时不“误伤” 吸毒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2023年毒品纪要》对此提出了多项具体规 则。例如,吸毒者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  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 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又如,《2023年毒品纪要》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的毒品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  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  并非用于贩卖的,不计入其贩毒数量。这些规则早期在《2000年毒品纪要》 中已有所体现,后经《2008年毒品纪要》和《2015年毒品纪要》的丰富、完善,形成了现阶段的司法处理规则,并在实务工作中得到广泛认可和深入贯 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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