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6:29:31 0

      这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与交易的哪一方构 成共同犯罪,二是对居间介绍者应当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1.居间介绍者的共犯认定思路

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还是购毒者构成共犯,主要看其与毒品交易双方的哪一方关系更为直接、紧密。“因为作为第三人的参与者,完全有可能是站在对向犯某一方的立场为这一方的利益而参与其中的,只有将其认定为与这一方构成共同犯罪,才符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也才能揭示其有与之犯罪 的共同行为和共同故意。”根据《2015年毒品纪要》,原则上居间介绍者受哪一方委托,与哪一方存在共谋,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2023年毒品纪要》延续了这种认定思路。具体而言,(1)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2)明知 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3)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4)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 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这里值得注意是:(1)行为人受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不能简单因其行为客观上促进了贩毒者的贩卖毒品行为而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一般仍应按照购毒者的行为性质认定。因为“对这种 两面对向犯之参与者中的第三人,在能够证明其是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为这一方的利益而实施参与行为时,就应认定其与该方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论该方所成立之罪是两面对向犯中的重罪还是轻罪”。作为购毒者的吸毒者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此时对居间介绍者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如果托购者购买的毒品数量很少,未达到定罪数量标准,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 一般也不能为了追究刑事责任转而将该居间介绍  者认定为上家的共犯。(2)居间介绍者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方委托, 为其联络、促成交易的,为便于司法认定和处理, 一般认定其与贩毒者构成  共同犯罪。但例外情况下,如果以贩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对毒品交易的发起、 达成起更大作用,且整体罪行比贩毒者更重,而介绍者同该购毒者的关系更  为紧密,可以认定其与该购毒者构成共同犯罪。《2015年毒品纪要》对居间  介绍者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情形,采取的表述  是“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而《2023年毒品纪要》 删去了“通常”二字,改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对此不能机  械理解 , 仍宜作为原则性规定看待 。

      2.居间介绍者的主从犯认定和处罚

在这方面,《2023年毒品纪要》基本延续了《2015年毒品纪要》的规定: “居间介绍者实施帮助行为,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一般应   当认定为从犯。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实际已超出   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 申言之,居间介绍者并非毒品所有者或者购买者,对于促成毒品交易起提供   信息、协调联络的帮助作用,其本身对能否达成交易没有决定权,在贩卖   毒品共同犯罪中通常起次要、辅助作用, 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只要认定   为从犯,即使介绍买卖的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不应  适 用 死 刑 。

例如,在陈某有、庄某思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庄某思从特情人员罗某某处获悉其想购买毒品的意图后便将其介绍给陈某有,陈某有与罗某某商量交易毒品的种类 、 数量 、 价格 , 并在交易当天持毒品进入酒店同罗某某介绍的买家进行交易,结果被抓获。法院认定庄某思系居间介绍,与陈某有构成 共同犯罪,且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陈某有系主犯,考虑该案存在特情引 诱问题,判处死缓(附加刑略)。

又如,在马某坚等人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马某坚(广西人)在云南  结识罗某排后与其经常谈论贩卖毒品牟利之事,后罗某排偶然结识了王某富  (特情人员),并提及此事,王某富表示可以提供海洛因。罗某排遂将此事告  诉马某坚,马某坚随即找到广西人胡某川联系买主,胡某川便联系了“亚龙” (在逃)。5人见面后,“亚龙”与王某富商定交易价格为每千克13万元,“亚龙” 向王某富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亚龙”交给胡某川5万元,让其前往南宁  交易,胡某川、马某坚、罗某排三人赶到南宁后都被抓获。对该案,一审法   院认为马某坚、罗某排、胡某川三人从中介绍、联系并协助进行交易,均构  成贩卖毒品罪,属于帮助犯、从犯,均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1年和10年(附加刑略)。二审法院认为三人不仅是从犯,也属于犯罪未遂,  但维持原判。

但是,有的居间介绍者介入交易程度很深,主动为双方介绍、联络交易对象,积极参与商谈交易毒品的种类、价格、方式,努力促成毒品交易并收取报酬,对毒品犯罪的发起和交易的达成起到重要作用,已经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主犯,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依法适用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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