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为贩毒者或者购毒者提供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在两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成双方的毒品交易。代购毒品是接受购毒者委托帮忙购买毒品,常见情形是接受吸毒者委托代为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狭义代购)。为购毒者介绍贩毒者的居间行为与代购毒品行为,都可能是无偿或者有偿的,行为方式上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区别。
1.介绍者和代购者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起中间人 的作用、不是一方交易主体、真正的交易主体是贩毒者与购毒者。毒品代购 者是购毒者的代理人,是实际参与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托购者通常不参与 具体的交易环节。特别是在托购者不认识毒品上家的情况下(代购者自寻上 家)、代购者作为交易参与者的性质就更为明显。
2.交易双方的关系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贩毒者、购毒者是由 居间介绍者提供信息或者介绍认识,居间介绍者肯定同双方都认识,但贩毒者、购毒者通常此前并不认识或者可能认识但无直接联系。代购毒品情形 下、代购者可以向托购者指定或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购买毒品,也可以主动为托购者寻我毒品上家,故代购者必然认识托购者,但未必认识毒品上家、托购者与贩毒者之间事先可能有联系,也可能并不认识。
3.是否实际持有毒品不同。居间介绍者只是对毒品交易双方起介绍、摄合作用,不是一方交易主体,故通常不会持有本次交易的毒品。而代购者受托前往购买毒品,通常会临时持有所购毒品(卖家采取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除外),并将所购毒品交给托购者。如果代购者从异地购买毒品后运回本地的,代购者和托购者的行为就可能触犯运输毒品罪。如果是上家寄递毒品的,可能会以托购者或其指定的人为收件人,此时代购者不实际接触毒品。但土家也可能将毒品寄给代购者,此时代购者、托购者可能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托购者是贩毒人员,代购者明知托购者贩卖毒品仍为其代购毒品,则代购者至少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或许有人提出,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和代购毒品都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区分二者的意义不大,无须在该问题上强调区别。但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人多是起介绍认识、撮合交易等辅助作用,多为从犯(少数情况下可能是主犯),而代购者直接参与、实施毒品交易,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多为主犯,在“吃差偷”情况下还构成相对独立的贩卖毒品罪,故二者的区分很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仍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