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罪与《刑法》第151~153条规定的其他走私犯罪,都是逃避海关监管、侵犯海关监管秩序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走私的物品种类和性质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除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或者需要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黄金、白银、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其他普通货物、物品。
这里有3点值得注意:(1)行为人走私毒品,同时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2008年毒品纪要》也曾规定:“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2)对走私过程中进行武装掩护和采取暴力方法抗拒查缉的,《刑法》区分毒品和其他物品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毒品过程中进行武装掩护,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升格法定刑,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 走私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其他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其他相关犯罪以往是指妨害公务罪,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则多为袭警罪,也可能是妨害公务罪。(3)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境的毒品, 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6 ·26”禁毒宣传典型案例中, 被告人张某森明知向被告人韩某华(走私人)所购买的精神药品系从境外发 货,仍提供境内收货地址,共计向韩某华购买溴替唑仑20片、咪达唑仑针剂 15支,其行为被认定为走私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