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租车司机作为特殊 职业群体,其对发生在出租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举报责任。如《北京市出 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利用车辆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本单位报告;禁止运载违禁和 易燃、易爆等物品,对乘客携带此类物品的,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客运服务。
吸毒人员乘坐出租车时吸毒的情况,在有的地方曾经出现。出租车是- 个移动的“场所”,在出租车上吸毒具有“动态”的隐蔽性。对此类案件追究 出租车司机的刑事责任,要十分慎重。如果是正常载客活动,行程目的地明 确,也没有额外收取费用,即便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在车上吸毒,但出于自 身安全、不想惹事等考虑而没有举报,也不能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不过, 实践中可能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吸毒人员打 车就是为了在车上吸毒,没有明确目的地,让司机驾车“兜圈子”,吸完就下 车,这显然不是正常的载客运营活动,如果司机明知乘客在车上吸毒仍予以 配合的,可以把司机的行为定性为容留他人吸毒。如果当地此类情况较多, 出租车司机对乘客在车上吸毒心知肚明,并多次配合吸毒人员实施此类行为 的,可以认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也就是说,对此类情形追究刑事责任是 少数的、例外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出租车司机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其明知乘客在 车上吸毒为前提。但从证据上看,取证难度往往较大,出租车司机通常会否 认明知,并且由于吸毒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时间很短,很多情况下司机也确 实难以准确判定乘客是否在吸毒。因此,对于偶尔为之、没有额外牟利的情 形,不应(也很难)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只有对多次实施此类行为,特别 是司机与吸毒人员相识,多次相互配合完成吸毒的情形,在证据上更有可能 认定司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