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者对出租的房屋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维护治安的责任,发现承租 人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如《治安管理处 罚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 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19条 规定,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 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13条 第1款规定,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但这种 举报责任或者义务,与《刑法》上不作为犯的先行义务不同,如果出租者没有履行这种义务,不能直接作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出租者对发生在出租房 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仍要看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 要件 。
承租人在租住房内吸毒,实践中有多种情形。有的承租人系租房正常 生活,其对租住房具有正常使用权,除承租人损坏租住房的财物、侵犯相邻 权等特殊情况外,出租人不能随意干扰承租人的生活,即使出租人知道承 租人偶尔吸毒而未及时举报的,也不能据此认定出租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 罪。承租人容留其他人在租住房内吸毒的,因其对该场所具有支配权,在 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值得注意的是, 如果吸毒者租房的目的并不是正常生活,而主要是吸毒,其对出租房的使用明显不符合正常生活状态,出租者对此明知,但为了获得较高的租金而 未举报或者未解除租赁合同,则对出相者存在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