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是一种提供场所的行为,不论行为人对该场所是具有所有权、 承租权还是经营管理权,因其对该场所能进行支配、管理,当其明知他人在 该场所吸毒而纵容、放任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发生在娱 乐场所的吸毒情况较为突出。为此,《禁毒法》的多个条文规定了娱乐场所经 营管理者的禁毒责任。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 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 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 生。”第27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 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65条规定:“娱乐场所及 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 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给予处罚。”可见,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者租赁使用者如果不积极 履行禁毒职责,就可能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体。
例如,高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某应聘到珠 海市香洲区南湾南路4017号东方星会所任经理,负责会所的经营、订房等全 面工作。同年12月1日零时许,高某在明知有客人要在该会所内吸毒的情况 下、仍然将两个房间提供给客人娱乐消费。当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会所 的两个房间内查获55名吸毒人员。当日16时许,高某被抓获归案。法院认 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涉案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明知有顾客要在其会所包房内 吸食毒品,但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仍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且一次 性容留55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某判处 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又如,利某青等容留他人吸毒案。2016年1月,被告人利某青、蔡某堂 等人出资租赁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一 KTV的2间包房用于容留他人吸毒,被 告人邬某泉等人负责包房的收费、记账等工作。同年2月29日18时许,陈 某等数人来到上述包房吸食氯胺酮(俗称“K 粉”),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 场抓获利某青、蔡某堂、邬某泉、陈某等10余人,当场缴获氯胺酮0.58克。 经现场检测,利某青、蔡某堂、陈某等15人均吸食了毒品。至案发时,上述 2间包房营业约15天,收入约8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利某青、蔡某堂、 邬某泉结伙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利某青、蔡某 堂伙同他人出资租赁包房,负责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 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邬某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 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娱乐场所 容留他人吸毒,人数众多,可酌情从重处罚。蔡某堂、邬某泉归案后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利某青当庭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利某青、蔡某堂和邬某 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1年8个月和1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