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毒品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

作者: 创始人 2025-01-11 17:31:15 0

    辨认笔录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员、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辨别、确认而形成的笔录,属于法定证据种类。辨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很常见,如吸毒人员等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辨认同案犯(包括上下家),犯罪嫌疑人辨认查获的毒品、手机、银行卡、汇款地点、运输毒品的车辆、藏匿毒品的位置和交易地点等。辨认有规范的程序要求,根据《办案程序规定》第259~262条,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 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 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个物品的照片;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 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从证据效力看,辨认是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印证、强化,规范、客观的辨认程序能够增强供述和证言的证明力,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实践中,辨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对重要涉案物证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辨认的没有组织辨认或者辨认不及时;有条件进行混杂辨认的却采取特定物指认方式;采取混杂辨认方式时目标物的特征明显不同于其他陪衬物 (如只有目标物的照片清晰,其他陪衬物照片模糊);有的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辨认的毒品“张冠李戴”,并非其贩卖或持有的毒品。诸如此类的问题影响了辨认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此,确有必要进一步重视做好侦查阶段的辨认工作,及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对涉案毒品、作案工具、毒品交易或者藏匿地点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重要物证、书证和场所进行规范的辨认。对上下家犯罪或者共同犯罪等涉及多人的案件,应当组织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与涉案吸毒人员之间进行相互辨认;必要时,可以组织其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为更好固定证据,对重要辨认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刑诉法解释》第104、105条作了规定,即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总体上看,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辅助性证据,要辩证看待其证据价值。如果辨认笔录体现了“先供后证”的特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积极辨认收集、提取到侦查人员事先不掌握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则辨认笔录的价值较大。如果全案证据较为单薄,特别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翻供的情况下,则要更加注重结合被告人供述等其他证据认真审查被告人以往所作辨认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防止事实认定出现差错。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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