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破经过,也称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是侦查人员出具的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犯罪后认罪态度等情况的证据材料。侦破经过本身不是法定证据种类,其作为侦查人员对于破案过程的说明,类似于证人证言(侦查人员的证言),对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了解案件的来源和侦破情况、核实其他证据和案件中的一些情节具有重要作用。毒品犯罪隐蔽性较强,大量案件都是掌握了线索后采取事先布控或者特殊侦查措施而破获。侦破经过能够表明如何获得案件线索,破案过程是否客观、自然,是否采取技术侦查、特情介入等特殊侦查措施。同时,侦破经过会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获毒品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的时间与逻辑关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协助抓捕同案犯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这些内容对认定涉案人员的身份及相互关系、还原查获毒品的 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认定是否有立功表现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审判情况看,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常常不够详细,很多重要信息在侦破经过中得不到反映,特别是对于案件线索的真实来源、是否采取技术侦查、特情介入等特殊侦查措施的情况多语焉不详,有的侦破经过反映的情节可能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故商请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出具详细的侦破经过,核实侦破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情节,成为一审、二审乃至死刑复核阶段的常见现象。
鉴于侦破经过对事实认定的重要作用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0年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1条首次就侦破经过专门作出规定。《刑诉法解释》 第142条在此基础上也规定,对侦查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签名、盖 章;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或者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据有疑问的,应 当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需要制作规范、详细的侦破经过材料,由办案人员签名、办案机关加盖印章,并随案移送。侦破经过材料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案件线索的具体来源,是否根据群众举报、 有关人员检举或者在侦办其他案件中发现线索,是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或者控制下交付,是否有特情参与破案等;(2)查获的毒品、毒资(或毒赃)、作案工具等主要涉案物品的来源、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3)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具体方式,是否现场抓获或者自动投案,有无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行为,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先后次序等;(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是否如 实供述罪行(包括是否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罪行),供述 与其他证据之间的时间与逻辑关系,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先后顺序,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表现;(5)其他应当写明的内容,如核查证据情况,是否进行网上追逃等。相应地,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在审查侦破经过材料时,应当注重审查案件的线索来源是否清楚,是否采取 技术侦查、特情介人、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是否写明查获毒品、毒 资、作案工具等主要涉案物品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侦破经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相符等,并可据此审查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对侦破经过有疑问的,应当通知检察机关进行补充说明,实践中多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作出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