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毒品犯罪案件中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

作者: 创始人 2025-01-11 16:39:51 0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规定警察(包括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出庭作证,这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有利于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最。出庭作证的警察未必都是案件的侦查人员,也可能是执行其他职务而了解案件重要情节的警察(如交警,临时协助维护某地段秩序的警察等)。这里重点分析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刑诉法》 的规定和实践情况看、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的,主要是如下两种情况 。

1.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毒品、收集证据的情况复杂多样。有的是人毒并获但毒品藏在隐蔽位置,被告人到案后辩称不明知是毒品;有的原本就是人毒分离,或者是遇检查时丢弃毒品,或者是再次搜查中(被告人不在场)才发现毒品,而被告人否认查获的毒品系其所有;有的贩运毒品的行为人采取驾车冲撞、持械袭警等暴力方式抗拒查缉,并致人伤亡;有的案件中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充当毒品买家或者卖家;等等。对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被告人提出与指控事实不符的辩解,如果案卷中侦查人员出具的书面材料(常表现为“情况说明”)说服力不够,则很可能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当时的具体情况,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根据《刑诉法》第192条,侦查人员就其 执行职务时目击的情况出庭作证,需符合3项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侦查人员的证言有异议;(2)该侦查人员的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该侦查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 符合这3项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同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51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导致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侦查人员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侦查人员就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这种合法性是广义上的,既包括收集证据程序轻度违法(或者违规),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从而仍可采纳相关证据的情况,也包括收集证据程序严重违法,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采纳相关证据,或者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情形。毒品犯罪案件中从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组织辨认,都可能因某种原因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取证违法问题,进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根据《2023年毒品纪要》,对情节严重的犯意引诱情形应当采取排除非法证据(进而宣告无罪)的处理方式,故审理阶段查明侦查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此类犯意引诱就十分重要,很可能需要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刑诉法》第59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且明确了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就取证合法性说明情况的3种启动方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30、136和  137条,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可以应控辩双方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包括庭前会议阶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的,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 当排除。

    另外,对于不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取证违法情形,法庭也可以应控辩双方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刑诉规则》第413条规定,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侦查人员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49、251条,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通过侦查人员出庭作出说明,取证程序违法问题(瑕疵)得到合理解释,或者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得到确认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任建风律师
  • Jeffrey-ren@163.com
  • 18258106365
  • 杭州市拱墅区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