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造毒品罪 ——

制造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作者: 创始人 2025-01-08 16:59:07 0

       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犯罪,使毒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其社会危 害与走私毒品入境、大宗贩卖毒品相当,因而在刑事政策上历来强调要严惩制造毒品犯罪。特别是对于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一条龙”的犯罪,尤其要体现惩处的严厉性,该判处死刑的应当坚决判处。<2023年毒品纪要〉也强调:“制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要求。”近年来,随着国内制造毒品案件增多,此类案件判处死刑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制造毒品本身有个过程, 一部分案件在制造过程中尚未形成毒品成品或者仅制出少量毒品成品时就被查获,对此类案件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实践中争议较大。有意见认为,此类案件虽然没有制出或者仅制出少量成品,但只是时间早晚问题,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出发,不能要求公安机关只能在犯罪分子完成全部制造工序时再去抓捕,故而适用死刑时不能过多考虑是否制造出毒品成品这个因素,对于查获的毒品半成品数量达到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也应当判处死刑。这种意见有一定合理性、侦破 犯罪是一项时机性很强的工作,确实不能要求公安机关恰好在犯罪分子制造出毒品成品时再去查处,并且,从降低毒品流入社会的风险角度考虑,在尚未制造出毒品成品时就予以查处应是更好的选择。不过,上述意见可能存在某种误解,即不应把有效侦破案件与判处死刑对立或者混同起来,这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工作领域。刑罚适用针对的是罪行本身,对罪行极其严重者判处 死刑是依法惩处、罚当其罪,对未达到死刑适用条件的案件判处其他刑罚,也是罚当其罪、不枉不纵。而查处犯罪是侦查机关发现有犯罪线索或者犯罪事实后采取的行动,通常应当是越早越有利于预防和遏制犯罪,防止犯罪后果扩大。只有特殊情况下为有效收集犯罪证据、全面查明犯罪事实,使罪行原本很严重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处,才有必要等待犯罪进行到“成熟”阶 段再予以查处。也就是说,查处犯罪的直接目的是遏制和预防犯罪,是在犯 罪后果上及时“止损减损”,而准确量刑是司法机关针对已经侦破、起诉的犯 罪所进行的“事后”惩处工作。因此,对于制造毒品案件,原则上发现了就 应当及时侦破,无须过多考虑甚至“等到”能判处死刑时再去查处,即使没 有判处死刑,也不降低侦查工作的有效性和业绩。

客观地看,对于未制造出毒品成品或仅制出少量毒品成品的案件,由 于毒品半成品无法直接吸食,通常也就不能直接用于贩卖,对他人健康的危  害尚不十分紧迫,其社会危害性与已经制出大量毒品成品的案件相比存在差  别,进而在量刑上也应有所体现。从理论上讲,仅制造出毒品半成品的原本  属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形态。《2008年毒品纪要》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从严  惩处,规定对制造出毒品半成品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这是出于政策  考虑的“拟制”性规定。《2023年毒品纪要》对此作了重申。既然死刑是最  严厉的刑罚,如果在适用死刑问题上不考虑是否已经制造出毒品成品这一重 要因素,实际上不符合案件的客观情况,也不符合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精神 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且,查获的毒品半成品最终能制造出多少成品受诸多 因素影响,不能直接根据查获的半成品含量简单推算涉案毒品数量。因此, 对于查获的毒品全部或者大部分为半成品的制造毒品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  要十分慎重。实践中,此类制造毒品案件也有多种情形。有的案件查获的全 部是毒品半成品,有的案件则已经制造出少量成品;有的案件刚开始制造, 查获的半成品距成品还有很多步骤(是早期半成品),有的案件已接近完工, 查获的半成品已接近成品;有的案件查获的半成品数量巨大,但可能因技术问题而无法形成成品,有的确实是侦查机关“抓早了”而导致犯罪分子未来 得及完成全部制毒工序。

总结近年来司法经验,并结合《2008年毒品纪要》和《2023年毒品纪要》 的相关规定,目前对制造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问题大致可以把握如下规则。

1.总体上仍要执行“毒品数量+其他情节”的量刑原 则。不能因为制 造毒品是源头性犯罪就采取“唯数量论”,不能忽视其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制造毒品的种类、次数、规 模,有无制出毒品成品,被查获时所处的制毒阶段,制出的毒品成品、半成 品或者粗制毒品的数量、性状、含量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死刑适  用。”这就明确体现了新指导文件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上对“毒品数量+ 其他情节”的深入贯彻。

2.制造出毒品成品的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没有从宽 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这是从“毒品数量+其他情节”可以自然推导 出的结论。《2023年毒品纪要》也提出:“已制出的毒品成品数量达到实际掌 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又无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被告人 死刑。”其中,制造出的毒品成品数量巨大,没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制造  出的毒品成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以及多次制造毒品、职业犯、惯犯等从重处罚 情节的,一般应当判处死刑。如果同时具有从重和从宽处罚情节,则应在 毒品数量基础上综合各项量刑情节慎重作出是否判处死刑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对仅制出粗制毒品的,判处 被告人死刑应当慎重。粗制毒品属于毒品成品,是制毒技术水平不高等因素 形成的品质较差的毒品,此类毒品售价偏低或者难以出售,有的粗制毒品甚 至需要被再加工。在这种情况下,仅制出粗制毒品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会有所降低,故《2023年毒品纪要》才提出判处死刑应当慎重。如果被告人制出 的粗制毒品数量明显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特别是其中一部分巳被 卖出),且具有严重累犯、毒品再犯、多次制造毒品等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 仍然可以判处死刑。

3.对尚未制造出毒品成品的案件, 一般不得判处死刑。《2023年毒品纪 要》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制出毒品成品,仅查获毒品半成品,或 者现有证据表明由于制毒原料、方法等问题实际无法制出毒品成品的,不得 判处被告人死刑。”这项规则充分体现了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政策精神,值 得充分肯定。实践中未制造出毒品成品的案件有多种具体情形:有的是准备 了制毒原料和设备,尚未来得及开始制造;有的是已经动手制造,但尚未形 成成品;有的因为制毒技术不过关等问题,半成品无法形成成品;等等。根 据该项指导意见,即使查获的毒品半成品数量巨大以上,明显超出实际掌握 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曾制出毒品成品,也不能判处 死刑。这里要注意的问题包括:(1)“曾制出毒品成品”不限于本次制造毒品 行为,也包括被告人以往没有制造毒品经历,如果其以往曾经制出毒品成品

(当时未被查获),只是本次制毒行为没有制出成品,则不适用该项规则。也 就是说,对该项规则宜理解为针对的是初次制毒行为。(2)根据该项指导意 见,即使查获的半成品已完成大部分制毒工序,且数量巨大,被告人还具有

从重处罚情节(如系累犯、毒品再犯、雇用未成年人参与制毒等),也不能判 处死刑。有的案件中曾出现,查获时都是半成品,但在公安机关扣押期间 陆续结晶形成毒品成品,这说明制毒工序已经完成,对这些成品应当认定为 被告人所制造,案件处理不适用该项规则,仍可以依法判处死刑。(3)如果 查获的毒品半成品因制毒技术问题无法形成成品,说明其对社会的危害不再 紧迫,则无论半成品数量多大,都不能判处死刑。对这种案件,处理的难点 在于如何认定因技术问题导致无法制出毒品成品,需要综合分析所采取的制 毒方法、使用的制毒原料和工具、被告人的供述、鉴定专家的意见等证据审慎作出判断。

例如,被告人林某泉2015年3月购入大量毒品半成品进行加工(熬煮、 冷却),准备制出冰毒成品,案发时查获经其加工过的半成品10余千克(甲  基苯丙胺含量为14.74%~37.54%不等),另查获尚未加工的黑色液体8.55千  克(甲基苯丙胺含量9.15%)。一、二审对林某泉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  核后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主要理由是,该案认定的制造毒品数量虽已  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但尚未制造出毒品成品,而毒品半成品  无法直接吸食、消费,与毒品成品的危害紧迫性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与  已经制成毒品成品待售的情形有明显不同;同时,林某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  主要罪行,且从其所用加工工具、采取的方法看,应不是制毒惯犯,故不宜判处死刑。

又如,2017年2月被告人金某某购买了麻黄素、制毒辅料及工具用于 制造冰毒,案发时查获液体状半成品共计20.45千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 41.1%~42.3%。一、二审对金某某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该 案查获的只有甲基苯丙胺半成品,金某某能否制出成品处于不确定状态;在 案证据也未反映金某某以前还有制贩毒经历,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 事实,故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

4.制出的毒品成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应区别 情形处理。《2023年毒品纪要》提出,已制出的毒品成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 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慎重。“慎重”意味着可判 处死刑,但不能轻易判处,需要根据不同情形稳妥处理。大体上,对此类案 件可以把握一个折中的死刑适用标准,比查获的毒品全部为半成品的案件更 体现政策的严厉性,但又适当宽于制造出的毒品成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 刑数量标准的案件。按照所制出的毒品成品和半成品的对比关系,此类案件 可分为多种类型:少量成品+大量半成品,成品和半成品数量大致各占一半, 大部分成品+少量半成品。其中,制出的成品数量很少,远低于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判处死刑。而制造的成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 刑数量标准,并查获大量毒品半成品的,特别是被告人有累犯、毒品再犯等 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值得注意的是,对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分析 查获的毒品半成品大致能够制出的成品数量,但不能直接根据半成品的含量 来推算,而需要综合考虑制毒原料的数量、所采取的制毒方法、工具和涉案 人员的制毒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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