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数量与折算 ——

毒品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关系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3-05 16:44:53 0

      《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此,结合司法实践,认定某一物质是否属于毒品,应当具备3个条件:

      1.该物质属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这是认定某一物质属于毒品的前提条件,据此可以说,毒品必然是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但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未必是毒品。如果某一种出现滥用的物质对人体具有类似毒品的危害,但不属于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则不能认定为毒品或者按照毒品犯罪未遂来处理。对非法制造、贩卖此类非毒品物质的,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法处理。

      2.此类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已被国家管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认定某一物质为毒品的最重要条件。如果某一种物质可能属于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且已出现滥用,产生一定社会危害,但没有被国家管制,则不能认定为毒品。如“笑气”、异丙酚、右美沙芬等。我国对麻精药品的管制方式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文件,列明被管制的麻精药品的种类和名称。例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1月11日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是当前我国对麻精药品进行管制的基本文件。在2013年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发布后,又陆续有部分麻精药品由主管部门制定专门文件加以管制。如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止咳药) 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19年9月1日起将含羟考酮固体复方制剂按其含量分别列入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将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2020年1月1日起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2023年7月1日起将奥赛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将苏沃雷生、吡仑帕奈、依他佐辛人曲马多复方制剂、氢可酮复方制剂列人精神药品目录;2023年10月1日起将泰吉利定列入麻醉药品目录,将地达西尼人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并将莫达非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

      同时,针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问题,2015年9月24日公安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禁毒办)印发了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附录一次性列 管了116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该文件也是当前重要的毒品管制文件。 以该文件为基础,相关部门2017年3月1日起将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 2017年7月1日起将N- 甲 基 -N-(2-  二甲氨基环己 基) - 3, 4 - 二氯苯甲酰胺(U-47700)    等4种物质列入管制, 2018年9月1 日起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管制,2021年7月1日起将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管制。此外,近年来为应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种类多、变化快的形势,相关部门开始探索采取整类列管方式。例如,2019年5月1日起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整类管制 ,2021年7月1日起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予以整类管制。

      综上,截至2023年10月,我国已列管459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 中,麻醉药品123种,精神药品162种,非药用类麻精药品174种),并整类 列管了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世界上列管毒品最多、管制最 严的国家。

      3.被滥用,即并非出于正常医疗目的而使用。所有毒品都具有被滥用这 一特征,非法贩卖不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其最终目的就是供吸毒者滥用,故通常都按照毒品犯罪处理。《2023年毒品纪要》也明确提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但对于具有正常医疗用途的被管制麻精药品而言,  被滥用不仅是一种特征, 而且是将其认定为毒品所必须具备的一个特殊条件。很多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具有临床药用价值 ,只要是正规生产的并出于医疗目的使用,即使获取渠道不正规甚至不合法,也不应被认定为毒品 。例如,甲为治病需要服用一种含有被管制精神药品的进口药,但这种进口药价格高昂,甲的经济条件难以承受,便委托他人从境外购买价格较低但在我国尚未被批准上市的仿制药, 后被查获。由于甲是为治病而购买此种仿制药,对该药不能认定为毒品,对甲不能以毒品犯罪追究法律责任。对受甲委托的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代购的仿制药被吸毒人员滥用,也不能以毒品犯罪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被管制的麻精药品并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被认定为毒品,对其中具有正常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只有出于非医疗目的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可认定为毒品。《禁毒法》第2条第2款实际上蕴含了该条件,即“根据医 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言下之意,依法正当使用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不是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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