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部分共同犯罪人在逃的,如何区分主犯和从犯?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12-30 20:16:40 0

部分共同犯罪人在逃,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十分常见,具体情形复杂 多样。有的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查缉时逃跑,有的是获悉“马仔”或者合作 者被抓获后逃跑,有的作为幕后老板原本就没有暴露在侦查视线中。

主从犯认定直接关涉罪责大小和处理结果,是十分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部分共同犯罪人在逃会对案件事实认定特别是对在案被告人的罪责认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司法工作中不能回避这种认定。《2023年毒品纪要》在延续《2008年毒品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部分涉案人员未到案,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系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在案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应当依法认定。确有证据证明在案被告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按主犯处罚。”据此,对于部分共同作案人在逃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应当尽可能根据在案证据区分主从犯以便准确认定其罪责大小。具体而言,(1)对于在案证据情况较好、能够确认在逃者和在案者罪责大小的案件(如少数人在逃、多数人在案,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也较多),应当在判决中确认在案者的主从犯地位和罪责大小。一旦认定为从犯,就应当适用从犯的法律后果,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根据在案证据,在案者虽然是主犯,但其罪责高度可能小于在逃者的,对在案被告人的处罚就要慎重,应当留有余地,以免在逃者到案后出现量刑结果倒挂现象。待在逃者归案后,发现在案者的罪责更大,原判决结果确实明显畸轻的,必要时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这应当作为例外情形掌握。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到案后为减轻自己的罪责而谎称有共 同作案人在逃,这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都可能出现,多为谎称查获的毒品另有其主,自己只是受雇用、受指使参与犯罪。对此类案件 要辩证对待。如果这种辩解的内容不具体、不合逻辑,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所供“他人”也无法查证(所谓“幽灵抗辩”),则不能认定是有共犯人在逃的情形,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的罪责认定和依法处理。不过,如果审理当时无法排除“他人”存在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对在案被告人的处理,则要慎重对待,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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