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通常以现实持有毒品为定罪条件,对于因被提前抓 获等客观原因未能实际拿到毒品的如何定性,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有意见 认为这种情形不构成犯罪,自然谈不上犯罪未遂问题。但是,实践中很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实际上本属于贩卖毒品,只是因没有及时收集 相关证据导致被“降格”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实 施了支付购毒款、前往接取毒品等行为,主观上也至少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 故意,故其行为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因其提前被抓获、没有实际拿 到毒品就不认定为犯罪,不仅在法律适用的逻辑上讲不通,也不符合从严惩 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笔者认为,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非法持有毒品罪存在未完成形态。虽 然非法持有毒品罪以现实持有毒品为常态,大多数此类案件中均查获了毒 品,但不能用经验事实取代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只要没有实际持有毒品的就 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总结实践经验,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 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
1.约定现场交易情形。行为人与上家约定现场交易毒品,尚未拿到毒 品即被抓获,如果其准备购买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但没有证据证明其 是为了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的,多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未 遂。其中,双方已经谈好价格、数量,上家准备交付毒品的,对行为人(买 方)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行为人刚到达交易现场,尚未验货或 商谈即被抓获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到达交易现场后因担心 毒品不好出售而主动停止交易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止;如果在 前往交易现场的途中就被抓获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预备。如果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购买毒品后准备贩卖的,则多可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 未遂或者预备。
2.异地邮购情形。行为人从异地购买数量较大以上的毒品,上家通过邮 寄、快递方式交付毒品,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等其他 犯罪的故意,其拿到毒品后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如果该毒品在 运输途中被侦查人员“调包”,因行为人不可能拿到该毒品,可以认定为非法
持有毒品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已经支付购毒款,但上家尚未发货即被抓获,对行为人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预备。
如果上家交寄毒品后被侦查机关发现并监控,但未“调包”,而是在行 为人来物流点或者找快递人员取包裹(毒品)时将其抓获的,考虑到行为人 即将取到毒品的紧迫性,可以认为其事实上已经控制该毒品,认定为非法持 有毒品罪既遂。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行为人到达收货现场门口或进入收 货现场,即将拿到毒品时被抓获的。此时,即使行为人察觉到现场情况异常 (怀疑有公安人员布控),放弃收取毒品而准备离开时被抓获的,也应认定为 既遂。(2)物流寄递人员送货至指定地点,并已打电话联系,行为人即将拿 到毒品时被抓获的。(3)快递人员将藏有毒品的包裹送到行为人住处门口(视 为签收),行为人外出返回途中被抓获的。
3.其他情形。行为人持有毒品半成品的,或者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 有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准备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行为,通常 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