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毒品是指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藏匿、保 管毒品;转移毒品是指帮助前述犯罪分子将毒品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藏匿。 窝藏、转移毒品必然持有毒品,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为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即使毒品数量很大,也应当认定为窝 藏、转移毒品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意见认为,如果窝藏、转移毒品 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但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某一行为不能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时 的“兜底”罪名,而窝藏、转移毒品罪有特定的构成要件,是妨害司法活动 的行为,相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而言属于特殊犯罪,不能因窝藏、转移毒品 罪的处罚相对较轻便选择作为重罪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这是非法持 有毒品罪与窝藏、转移毒品罪的基本区别。不过,从证据角度看,对于辩
称为“他人”窝藏、转移毒品而无法证明“他人”存在的,不能认定是为 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标准的,可以以该罪定罪 处 罚 。
隐瞒毒品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人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在受到司法机关调查时不如实作证、帮助隐瞒毒品的情形。隐瞒毒 品不同于窝藏、转移毒品,相关行为人并不直接为前述犯罪分子保管、藏 匿、转移毒品,而是面对调查时知情不举、隐瞒不报,不如实说出毒品的藏 匿位置,故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包括共犯)。不过,如果与前述犯罪分 子事先通谋,则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如果因证据问 题对前述犯罪分子只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则事先通谋的隐瞒者构成非法 持有毒品罪的共犯。相对于窝藏、转移毒品罪,隐瞒毒品罪在实践中更为少 见,主要因为负有此类作证义务的人员原本较少,且认定其“隐瞒”的难度 较 大 。
值得注意的是,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 的,不能认定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中行为人所帮助的对象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包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故当被帮助者因 证据问题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对帮助者不能认定为窝藏、转移、隐 瞒毒品罪。同时,对帮助者也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会导致处理 上不协调,即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 毒品的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人窝藏、转移、 隐瞒毒品的反而构成处罚更重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逻辑上存在矛盾。对这种 情形,可以适用《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当然, 如果行为人与非法持有毒品者事先通谋,则不适用第312条,可以认定为非 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