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贩卖毒品罪 ——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含义?

作者: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01-17 15:12:25 0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这里的“贩卖”包括对外销售毒品和出于销 售目的购买毒品,并把出于销售目的而买到毒品的情形认定为犯罪既遂, 以体现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这一做法最初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制定的《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首次将贩卖毒品界定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此后多部司法文件(如《立案追诉标准(三)》)都延续了这一界定,实务工作中对此也广 为适用。

      但不少研究者认为,这里的“贩卖”是指卖出,仅买到毒品而没有卖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预备。从严格分析语义的角度,这种观点确实有道理。“贩卖”就是买进再卖出,通过赚取差价实现牟利,语义的重点在于“卖”而不是“贩”。《刑法》中的一些规定对此有印证作用。《刑法》关于“卖”使用了多种词语,如贩卖、买卖、卖出、拍卖、倒卖、出卖、拐卖等,除“买卖”之外,其他词语含义的重点都是“卖”。有4个罪名的法条使用了“贩卖” 一词,包括贩卖毒品罪、走私犯罪(第155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罪。其中,走私犯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条文中将“收买”和“贩卖”并列使用,似乎更能说明“贩卖”不包括“收  买”。但是,同一个词语在不同条文中的含义未必完全相同,有 的 需要作 扩 张 解 释, 有的需要作限缩解释。就贩卖毒品罪而言,《刑法》条文中不便同时使用“收买”(或“购买”)和“贩卖”两个词语。主要理由是,吸毒行为在我国不构成犯罪, 而吸毒人员要获得毒品通常需要购买,条文中一旦写入“购买”,就等于把吸毒行为予以犯罪化,而如果对“购买”附加限制条件,则又会导致条文表述偏于烦琐,减损立法文字的简短价值。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司法实践中才把为出售而购买毒品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对吸毒人员购买少量毒品的情形不认定为犯罪, 这就防止了变相用刑罚打击吸 毒行为 。

      贩卖毒品通常是为了牟利,但未必都能实际获利。只要是有偿转让毒品,即使没有实际获利,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单纯的赠予毒品,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这实际上是一种无偿提供毒品的行为,但我国刑法没 有规定普通的非法提供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特定主体范 围 ) ,故对此类行为不能直接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典型的牟利行为,如代购收费、蹭吸 、把毒品当作嫖资、质押毒品借款等,是否认定为牟利,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认定。例如,《2023年毒品纪 要》提出,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代购者收取少量必要的开支,没有变相牟利的,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也不能简单以其行为客观上为卖家提供了帮助,就转而认定是卖家的共犯。但如果代购的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标准,至少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查 获,则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如果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也应当依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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