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案件证据与辩护 ——

毒品扣押、封装、称量、取样过程

作者: 创始人 2025-01-11 15:56:36 0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不承认查获的毒品为其所有、不认可称量或者鉴定结果的情况屡有发生,为此,很有必要让犯罪嫌疑人当场对查获的毒品进行辨认或者指认,并见证称量、取样的过程。《毒品提取、扣押等程序规定》规定,对毒品进行扣押、封装、称量、取样时,除个别特殊情况 外,一般应当有犯罪嫌疑人在场;毒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封装袋、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签名,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等材料中相应注明。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并不必然影响相关证据的效力,但如果其拒绝签名有正当理由,加之有其他证据显示毒品的来源、称量结果或者鉴定意见存在疑问,则影响证据效力。有下列问题尤其值得注意。

1.如果由于侦查人员工作疏忽,没有让犯罪嫌疑人见证扣押、封装、称量、取样等程序,应当由侦查机关作出解释,解释合理,被告人无异议的,可以采纳相关证据;被告人有异议,解释不能解决问题,有条件重做的应当重做,如重新称量、重新取样送检等。如果有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但提取、扣押时没有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在场,原则上按照取证程序有瑕疵的情形处理,但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毒品来源,则不能采纳相关证据。

2.出于客观原因犯罪嫌疑人未能在场见证毒品扣押、封装、称量、取样过程的,按照《毒品提取、扣押等程序规定》第37条的规定处理,即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异地被抓获且无法及时到场的,应当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在相关笔录、扣押清单中注明;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其扣押、称量、取样的过程、结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在告知书上签名的,应当将告知情况形成笔录,一并附卷;犯罪嫌疑人对称量结果提出合理异议,有条件重新称量的,可以重新称量,并制作称量笔录。

任建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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